长盛积极配置:关于基金停牌股票复牌后估值方法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08-12-27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停牌股票复牌后估值方法的公告根据近期市场的变化情况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2008】38号文)以及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自2008年9月16日起,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已对旗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等没有市价的投资品种的估值方法按照"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并对相关的基金资产净值进行了调整。
按照"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的长期停牌股票复牌后,因涨跌幅限制而使该类股票交易价格没有反映当天市场供求关系及自停牌以来影响股票价值的各方面重大变化因素。在其交易不体现活跃市场交易特征之前,本公司原则上按"指数收益法"对旗下基金持有的该类股票进行估值。若前述估值方法不能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托管人协商确定采用其他估值方法。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8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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