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19-11-20 09:07:20 股吧网页版
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9-11-20

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发起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 1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2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3
四、基金资产保管 ...... 4
五、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5
六、交易安排......6
七、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8
八、基金收益分配 ...... 10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11
十、信息披露......12
十一、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13
十二、基金托管人报告 ...... 14
十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5
十四、基金管理人的报酬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17
十五、禁止行为......18
十六、违约责任......19
十七、争议的处理 ...... 20
十八、托管协议的效力 ...... 21
十九、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 22
二十、其他事项......23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路航都大厦 13C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 8 号静安中心 22 层

邮政编:100028

法定代表人:王其华

注册资本:8,00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永久存续
2.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地址:北京市复兴路甲 23 号

法定代表人:尚福林

成立时间:1979 年 2 月(恢复)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79)056 号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注册资本:1338.6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本托管协议”是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托管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资产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双方当事人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定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和核查

1.监督和核查内容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的比例、投资范围、基金管理人的报酬计提比例和支付方法、基金资产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是否符合《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2.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再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1.监督和核查内容。

根据《暂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2.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违规行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再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査,如基金托管人未予纠正,基金管理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时,基金管理……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基金吧/财富号/股吧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