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7-08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盛成长价值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发起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七月
目 录
一、前 言...... 0
二、释 义...... 1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 4
四、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6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1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18
七、基金的基本情况 ...... 20
八、基金的发行 ...... 21
九、基金的成立 ...... 22
十、基金的日常申购和赎回...... 23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30
十二、基金的托管 ...... 31
十三、基金的销售与服务代理...... 32
十四、基金的登记注册...... 33
十五、基金资料的保管...... 34
十六、基金的投资管理...... 35
十七、基金的资产 ...... 43
十八、基金资产估值 ...... 44
十九、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1
二十、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3
二十一、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5
二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 56
二十三、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62
二十四、违约责任 ...... 64
二十五、争议的处理 ...... 65
二十六、通知与送达 ...... 66
二十七、《基金合同》的效力...... 67
二十八、《基金合同》的修改和终止......68
二十九、其他事项 ...... 69
三十、基金合同摘要 ...... 70
一、前言
(一)订立《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的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1997 年 11 月 14 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证
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00 年 10 月 8 日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发起设立。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须承担相应义务。
(四)本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本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指《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暂行办法》:指 1997 年 11 月 14 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并施行的《证券投
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试点办法》:指 2000 年 10 月 8 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指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指依据本《基金合同》所设立的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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