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盛基金:关于开通旗下部分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2-01-16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旗下部分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决定自 2012 年 1 月 16 日起,开通本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的基金转换业务。
一、业务说明
基金转换是指投资者可将其通过销售机构购买并持有的本公司旗下某只开放式基金的全
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且属同一注册登记机构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的份
额的一种业务模式。
二、适用基金范围
本次开通的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公司所管理的以下基金:
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519039)、长盛中信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
基金(前端收费:510080 后端收费:511080)、长盛动态精选基金(前端收费:510081 后
端收费:511081)、长盛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519100);
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080007)、长盛同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代码:080009 C 类代码:080010)、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080003)、
长盛同祥泛资源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080008)、长盛量化红利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080005)、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080002)、长盛成长价值基金
(080001)、长盛货币市场基金(080011);
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160805)、长盛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160807)、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160808)。
三、业务办理机构
自 2012 年 1 月 16 日起,本公司旗下基金的投资者可通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理
财中心、长盛网上交易系统、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上海浦
东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投资者需到同时代理拟转出和转入基金的同一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的转换业务。具体以销
售机构规定为准。
四、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是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本公司管理的某开放式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转换为同为本公司管理的,且属同一注册登记机构的其他开放式基金的份额的一种业务模
式。
2.基金转换在本公司所管理的已开通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之间进行,且转出和转入基
金同属一个注册登记机构。
3.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即办理基金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须同时代理转出
和转入基金。
4.基金转换只能在相同收费模式下进行。前端收费模式的基金只能转换到前端收费模式
的其他基金,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只能转换到后端收费模式的其他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与其
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不受上述收费模式的限制。
5.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拟转换出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拟转换入的基金必须处
于可申购状态。当转换业务涉及基金发生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赎回业务的情形时,基金转
换业务也随之相应停止。
6.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提交申请。转换出的基金份额必须是可用份额,并遵循转换出
基金赎回业务的相关原则处理。
7.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金额和份额以转换申请受理当日转出、转入基
金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8.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两部分构成。
(1)转出基金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转换申购补差费按照转入
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额收取。
(2)前端收费模式下,在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出基金申购费率时,基金转换申购补
差费率为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之差;在转入基金申购费率等于或小于转出基金申
购费率时,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率为零。以外扣法计费;后端收费模式下,在转出基金申购
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率为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之
差;在转出基金申购费率等于或小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率为零。以
内扣法计费。
(3)转换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其中赎回费用不低于 25%的部分计入转出基金的基金资产。
计算基金转换费用所涉及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均按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规定费率
执行。
9.确定前端收费基金转换补差费率时,如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且
转出基金费率为固定费率的,直接以转入基金申购费率作为补差费率。
10.基金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自交易确认之日起重新计算持有期。转换入基金份额赎回
或再次转换转出时,按新持有期所适用的费率档次计算相关费用。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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