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15-08-12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关于博时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5-08-12

关于博时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博时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博时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博时理财30天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博时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表决投票时间自2015年7月11日起,至2015年8月10日17:00结束。2015年
8月11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对计票过程进行了公证,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计票结果如下:
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博时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份额共计20,064,157.50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份的52.57%,达到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满足法定会议召开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博时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了《关于博时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出席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20,010,845.53份基金份额同意;53,311.97份基金份额反对;0份基金份额弃权。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份额的99.7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博时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博时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由基金资产列支,本次会议费用如下表:
项目 金额(单位:元)
律师费 50,000
公证费 12,000
合计 62,000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根据2014年8月8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在实施前预留至少二十个开放日或者交易日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选择。因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日为2015年8月11日,正式实施转型日为2015年9月11日(但如期间发生暂停赎回的情况,实施转型日顺延,直至满足二十个开放日的要求)。
  基金管理人将于表决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次会议通过的表决事项为本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本公司网站(http://www.bosera.com)刊登的《博时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之附件《关于博时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三、转型方案实施情况
1、关于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修订情况
  根据《关于博时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已将《博时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博时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为《博时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博时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并据此拟定了《博时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上述文件已报中国证监会进行变更注册,修订和更新后的文件于2015年9月11日生效,自该日起《博时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博时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2、转型方案实施的安排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大会决议执行基金的正式转型,将原博时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转型为博时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转型基准日为2015年9月10日。
  转型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原博时理财30天A类份额(代码:050029)和B类份额……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