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11-22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安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赎回费率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部分条款等事宜的公告
为了更好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华安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华安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7年10月27日至2017年11月20日期间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7年11月21日决议通过《关于华安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赎回费率的议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现将华安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通过后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降低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赎回费率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持有人大会通过的议案及方案说明,本基金相关安排如下:
1、自2017年11月22日起降低本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本基金管理人将基金年管理费率从0.6%降低到0.3%,将基金年托管费率从0.2%降低到0.1%。
2、自2017年11月22日起降低本基金赎回费率
变更前: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递减。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Y)赎回费率
Y<90天1%
90≤Y<1年0.5%
Y≥1年0
变更后: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Y)赎回费率
Y<7天1.5%
7天≤Y<30天0.75%
30天≤Y<1年0.1%
Y≥1年0
其中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于收取的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的赎回
费,基金管理人将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收取的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30日的投资人的赎回费,基金
管理人将不低于其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二、《基金合同》的修订情况
基于前述的降低管理费率、托管费率,本公司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中涉及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具体修订详见本公司2017年10月1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上的《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安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的附件《<华安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三、重要提示
1、本基金已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决议通过议案,且本基金管理人......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