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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04-27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华安月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2-04-27

华安月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华安月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发
售已获 2012 年 4 月 23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华安月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 541 号)和 2012 年 4 月 25 日《关于
华安月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
[2012] 256 号)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
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为固定组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
以“运作期滚动”方式运作,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起或自每一运作期结束之
日的次日(含)起至次月倒数第 3 个工作日(含)的运作期间,为本基金的一个
运作期。本基金运作期内不开放当期的日常申购与赎回,仅在运作期倒数第 2
个工作日开放当期赎回及下一运作期的集中申购。
3、本基金的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或“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4、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5、本基金自 2012 年 5 月 2 日起至 2012 年 5 月 7 日通过直销机构和各代销
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
售之日起计算。本公司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
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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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6、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将进入第一个运作期(2012 年第 1 期),该运作
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至 2012 年 6 月 27 日。本基金 2012 年运作期安排详
见本公告中“十、本基金 2012 年运作期安排”部分的内容及相关公告。
7、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各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直销机构包
括本公司的北京分公司、上海业务总部、广州分公司、西安分公司、成都分公司、
沈阳分公司以及电子交易平台。代销机构请详见本公告中“八、本次募集有关当
事人或中介机构”部分的相关内容。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开户、认购等业务的
网点、日期、时间和程序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
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8、本基金首次募集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9、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
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华安电子交易平台
首次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
额为人民币 1,000 元;首次认购 B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 万元,
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500 万元。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认购 A 类基金
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
首次认购 B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 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
额为人民币 500 万元。各代销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认购金额和最
低追加认购金额限制。
10、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500万份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A 类基金
份额全部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B
类基金份额低于500 万份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交易账户
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在运作期内因转托管或非交易过户
等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升降级由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在运作期结束后集中处理,运
作期内将不进行自动升降级调整。
11、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每个投资者仅允许开立
一个本公司基金账户(保险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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