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3-24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义 权利与义务,规范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 权利与义务,规范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
前言 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 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 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 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
订立《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
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华安强化收
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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