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11-04
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 2017年第 2号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
目录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日期 1
二.重要提示 1
三.基金管理人 2
四.基金托管人 6
五.相关服务机构 7
六、基金的名称 53
七、基金的类型 53
八、基金的投资目标 53
九、基金的投资方向 54
十、基金的投资决策 55
十一、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56
十二、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56
十三、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56
十四、基金的业绩 61
十五、费用概览 62
十六、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66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日期
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01年8月15日证监基金字
[2001]33号文件《关于同意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批复》批准发起
设立,基金合同于2001年9月21日正式生效。
二、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摘要根据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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