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更新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7-08
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3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3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3
四、基金资产保管......5
五、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6
六、交易安排 ......6
七、基金认购和申购、赎回的资金清算......7
八、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8
九、基金收益分配......9
十、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9
十一、信息披露......9
十二、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10
十三、基金托管人报告...... 10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0
十五、基金管理人的报酬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11
十六、禁止行为...... 12
十七、违约责任...... 12
十八、净值差错处理 ...... 12
十九、争议的处理和适用法律...... 13
二十、托管协议的效力...... 13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 13
二十二、其他事项...... 13
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正文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 888 号 B 楼 2118 室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注册资本:人民币 1.5 亿元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交通银行
住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注册资本:人民币 742.62 亿元
经营范围: 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居民储蓄业务;信托贷款、投资业务;金融租赁业务;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外汇投资;在境内、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贸易、非贸易结算;外币票据贴现;外汇放款;买卖或代理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境内、外外汇借款;外汇及外币票据兑换;外汇担保;保管箱业务;征信调查、咨询服务;基金托管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基金的申购、赎回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和《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2、基金托管人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对投资组合的比例做如下监督:
(1)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为基金资产净值 5%
以上,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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