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更新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7-08
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发起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
本合同条款未来如有修改,将在指定媒介公告,恕不另行书面通知
目 录
前 言 ...... 1
释 义 ...... 2
第一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 ...... 5
一、 基金发起人 ......5
二、 基金管理人 ......5
三、 基金托管人 ......7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 ......9
五、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12
第二部分 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13
一、 基金的基本情况 ...... 13
二、 基金的发行 ......13
三、 基金的成立 ......14
四、 基金的投资管理 ......15
五、 基金的日常申购和赎回 ......18
六、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23
七、 基金的托管 ......23
八、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23
九、 基金的资产与费用 ......24
十、 基金的信息披露 ......30
第三部分 其他事项 ...... 33
一、 业务规则 ......33
二、 违约责任 ......33
三、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33
四、 《基金合同》的效力 ......34
五、 《基金合同》的修改和终止 ...... 34
六、 《基金合同》当事人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地、签订日.错
误!未定义书签。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00年10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定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本《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由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发起设立,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该批准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亦不表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将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释 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指《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
充
《暂行办法》: 指 1997 年 11 月 14 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并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
管理暂行办法》
《试点办法》: 指 2000 年 10 月 8 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试点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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