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证资管国企红利优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1-02
兴证资管国企红利优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兴证资管国企红利优选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一月
兴证资管国企红利优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
重要提示
1、兴证资管国企红利优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已于 2024 年 12 月 11 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799号)。中国证监会对本基
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类别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本公司”或“兴证资管”),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工商银行”)。
4、本基金的发售期为 2025 年 01 月 07 日。本基金通过本公司的直销机
构(本公司直销柜台)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募集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
5、本基金设 A 类和 C 类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的代码为 023169,
C 类基金份额的代码为 023170。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1,000 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
金的总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且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
于 3 年,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
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兴证资管国企红利优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7、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需开立兴证资管基金账户。已经开立过
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以直接认购本基金而无须另行开立基金账户。募
集期内本公司直销机构和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如有)销售网点为投资者办理开
立基金账户的手续。
8、投资者需开立“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才能办理本基金的认购手续。
投资者可在不同销售机构开立交易账户,但每个投资者只允许开立一个基金账
户。若投资者在不同的销售机构处重复开立基金账户导致认购失败的,本基金
管理人和销售机构不承担认购失败的责任。如果投资者在开立基金账户的销售
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则需要在该销售网点办理“增
开交易账户”手续,然后再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投资者在办理完开户和认购
手续后,应及时向销售机构查询确认结果。
9、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费按每笔 A 类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10、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
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
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1、投资者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均为人民币 1 元(含认购
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
业务规定为准。
12、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
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的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
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
过 50% 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兴证资管国企红利优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
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
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进行
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者认
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13、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4、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评论该主题
帖子不见了!怎么办?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