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8
博道沪深 300 指数量化增强型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2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13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6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9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1
九、基金收益分配...... 23
十、基金信息披露...... 23
十一、基金费用...... 25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25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26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6
十五、禁止行为...... 29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30
十七、违约责任...... 32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34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34
二十、其他事项...... 34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35
鉴于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博道沪深 300 指数量化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鉴于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证券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博道沪深 300 指数量化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博道沪深 300 指数量化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博道沪深 300 指数量化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博道沪深 300 指数量化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中定义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158 号 3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1601 室
法定代表人:莫泰山
成立时间:2017 年 6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822 号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上城区五星路201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上城区五星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成立时间:2002年5月9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2]10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3096号
注册资本:38.7817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裘洪镔
联系电话:0571-87901627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