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02
长盛元赢四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
目录
第一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 ...... 1
第二部分前言......3
第三部分释义......5
第四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 10
第五部分基金的存续 ...... 12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3
第七部分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2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9
第九部分管理人、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8
第十部分基金的托管 ...... 41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 42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 44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 ...... 51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 52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 59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2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4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65
第十九部分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1
第二十部分违约责任 ...... 73
第二十一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74
第二十二部分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 75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事项 ...... 76
第二十四部分资产管理合同内容摘要 ...... 77
第一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
长盛元赢四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元元赢四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
国元元赢 2 号债券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自 2013 年 5 月 16 日起开始募集
并于 2013 年 5 月 23 日结束募集,于 2013 年 5 月 29 日成立。中国证券业协会于
2013 年 5 月 31 日出具了备案确认函。2020 年 7 月 15 日,国元元赢 2 号债券分
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国元元赢四个月定开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不再分级,仅有一类份额,每一份额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8 年 11 月 28 日发布的《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
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变更,将国元元赢四个月定开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国元元赢四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后的《国元元
赢四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自 2021 年 10 月 28
日起生效。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国元元赢四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国元元赢四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长盛元赢四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元元赢四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的变更已经中国证监会 2024 年 9 月 24 日证监许可〔2024〕1314 号文准予变更
注册。2024 年 10 月 14 日至 2024 年 11 月 13 日,国元元赢四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并于 2024 年11 月 14 日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国元元赢四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并转型变更为长盛元赢四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变更产品名称、管理人、调整费率结构、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等。上述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 2024 年 12 月 2 日起,《长盛元赢四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国元元赢四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同时失效。
第二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长盛元赢四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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