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盛中证红利低波动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25
1长盛中证红利低波动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 2024 年 11 月 25 日
重要提示
1、 长盛中证红利低波动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
募集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2024 年 9 月
26 日发布的《关于准予长盛中证红利低波动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
复》(证监许可〔 2024〕 1348 号) 准予。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
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也不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均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 基金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3、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类型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4、本基金将自 2024 年 12 月 2 日至 2024 年 12 月 20 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
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
日起计算。 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调整募集时间,并及时公告,但最
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限。
5、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6、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 10 亿元人民币(不含募集期利息,下同)。基
金募集过程中,募集规模接近、达到或超过 10 亿元的,基金可提前结束募集。
在募集期内任何一天(含第一天)当日募集截止时间后基金份额累计有效认购申
请金额(不包括利息,下同)合计超过 10 亿元,基金管理人将采取末日比例确
认的方式实现规模的有效控制。 当发生末日比例确认时,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2
比例确认情况与结果。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
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发生部分确认时,当日投资者的认购费率
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当日投资者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
购最低限额的限制。最终认购申请确认结果以本基金登记机构的计算并确认的结
果为准。
7、 按照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合并计算,如本基金单一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
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
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
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笔全部或者部
分认购申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
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8、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的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认购本基金。
9、 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 需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以下简称“基金账
户”)。 办理注册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直销机构和其
他销售机构下属销售网点。
10、每位投资者只能开立一个基金账户,投资者可以凭该基金账户在所有销
售本基金的网点办理认购。投资者在开户当天即可进行认购,但若开户无效,认
购申请也同时无效。
11、登记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本公司)将于开户申请日次日对投资人
的开户申请进行确认。投资人的开户申请成功与否及账户信息以登记机构的确认
为准。
12、本基金投资者单笔认购的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 元;投资者在募集期
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投资者提出的认购申
请一经受理,不可撤销。
13、投资者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
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计算和确
认为准。
14、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对于认购3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经确认后,
销售机构会及时告知投资人其认购的基金名称以及基金份额的确认日期、确认份
额和金额等信息。投资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所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
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
15、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行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
金 的 详 细 情 况 , 请 详 细 阅 读 刊 登 在 2024 年 11 月 25 日 本 公 司 网 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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