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30
国联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本次发售基本情况......11
二、认购方式与相关规定...... 12
三、开户与认购程序...... 15
四、清算与交割...... 19
五、退款事项...... 19
六、发售费用...... 20
七、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20
八、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21
重要提示
1.国联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募集的准予注册文件名称为:《关于准予国联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
复》(证监许可〔2024〕1311 号),注册日期为:2024 年 9 月 23 日。中国证监
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3.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和销售服务费等费率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A、C 两类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而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相关费率的设置及费率水平在招募说明书中具体列示。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告。
本基金在募集期开放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的
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4.本基金的管理人为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5.本基金的托管人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本基金自 2024 年 11 月 4 日至 2024 年 11 月 22 日止,通过基金管理人指
定的销售机构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适当调整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
8.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9.本基金募集期内募集上限为 20 亿元人民币(不含募集期利息,下同), 基金募集过程中募集规模达到 20 亿元的,本基金提前结束募集。在募集期内任何一天(含首日)当日募集截止时间后累计认购申请金额超过 20 亿元,基金管
理人将采取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规模的有效控制。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人,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10.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以下简称“基金账户”)。办理注册基金账户业务的机构为本基金的直销机构和其他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投资者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投资者可以凭该基金账户在所有销售本基金的网点办理认购。投资者在开户当天即可进行认购,但若开户无效,认购申请也同时无效。
11.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管理人对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网上交易平台认购本基金时,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 元人民币,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 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1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国联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非直销机构销售本基金的相关信息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
15.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示的销售机构外,如出现调整销售机构的情况,本公司将及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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