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17
国投瑞银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国投瑞银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4]1214 号文予以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运作方式是契约型开放式。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代码为 022151,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代码为 022152。
5、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
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 3 年(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年提前终止的情况除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 50 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在募
集期内任何一天(含第一天),若当日募集时间截止后,本基金募集总规模(以认购金额计,不含募集期间利息)超过 50 亿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将结束募集并于次日在规定媒介上公告。若募集期内本基金接受的有效认购申请总金额未超过 50 亿元人民币,则对所有有效认购申请予以确认。
若募集期内任何一天当日募集时间截止后,接受的有效认购申请总金额超过50 亿元人民币,则该日为募集结束日,该日的有效认购申请采用“比例确认”的原则予以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募集结束日之前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当发生末日比例确认时,认购费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认购费率计算,且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7、本基金自 2024 年 10 月 28 日至 2024年 11月 15 日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
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调整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8、本基金发售对象包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起资金提供方、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9、投资人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每个投资人仅限开立和使用一个本公司基金账户。已经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人可免于办理开户。
10、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对本基金进行多次认购,已确认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投资人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人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
11、投资人在销售机构网点首次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含认购费)。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金额下限的前提下,如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投资者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当发生末日比例确认时,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12、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规定的比例要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变相规避有关规定的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具体限制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13、投资人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4、销售机构对投资人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认购申请成功与否及其确认情况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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