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05
富安达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2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2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9
四、基金财产保管 ...... 10
五、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13
六、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6
七、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0
八、基金收益分配 ...... 22
九、信息披露......23
十、基金费用......24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25
十二、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 25
十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6
十四、禁止行为......26
十五、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27
十六、违约责任......27
十七、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 28
十八、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和文本 ...... 28
十九、其他事项......29
富安达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中建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王胜
设立日期:2011 年 4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54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8.1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崔庆军
成立日期:2004 年 12 月 2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监复[2010]440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54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66672.4356 万元人民币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富安达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二)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五)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分离交易可转债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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