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实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基金合同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12
嘉实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
目 录
一、前言......3
二、释义......4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9
四、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11
五、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11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11
七、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12
八、基金的申购和赎回......13
九、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和义务......19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4
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29
十二、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及基金间的转换......31
十三、基金的托管......31
十四、基金的销售及服务代理...... 31
十五、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32
十六、基金的注册登记......32
十七、基金的投资......33
十八、基金的融资融券及转融通...... 38
十九、基金财产......38
二十、基金资产的估值......39
二十一、基金费用与税收......43
二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45
二十三、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46
二十四、基金的信息披露......46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51
二十六、违约责任......53
二十七、争议的处理......53
二十八、基金合同的效力......53
二十九、其他事项......54
一、前言
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一)订立《嘉实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嘉实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嘉实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3 年10 月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04 年6 月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2004 年6 月2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 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2011 年6 月9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11 年10月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2019年7 月26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19 年9月1 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以及2004年8 月17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并于2004 年8 月17 日施行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三)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基金合同签定之日起成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了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四)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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