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10-24 00:00:00 股吧网页版
红塔红土3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0-24

红塔红土3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红塔红土3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4〕871号文注
册募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和市场前景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类别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银行”),登记机构为基金管理人。

4、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
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本基金暂不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销售(基金管理人自有资金除外),如未来本基金开放向
金融机构自营账户公开发售或对发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单日认、申购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个人投资者、公募资产管理产品、
职业年金、企业年金计划、基金管理人自有资金除外)。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单一投资者单日
认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红塔红土3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将自2024年
10月28日至2024年11月8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
构)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
间,但最长不超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的3个月。

6、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最终确认的有效认购总金额拟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
息)。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调整募集时间,并及时公告,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
期限。

若募集期内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全部确认后不超过5亿元,基金管理人将对所有的有效认
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若在募集期内任何一日(含首日)的募集截止时间后累计有效认购申
请金额(不包括募集期利息)超过5亿元,基金管理人将采取“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规模
的有效控制。当发生末日比例确认时,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履行适当程序公告比例确认结果。
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
担。

7、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基金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中心和其他
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者的开
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8、一个投资者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要
求的交易账户的投资者无须再开立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可直接认购本基金。

9、投资者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成基金份
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0、个人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含直销柜台和网上直销渠道)以及其他销售机构
认购,每个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及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机
构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以及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每个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及追加
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的金额限制,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11、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该申请一定成
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应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
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
购的份额。

1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 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红塔红土3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htamc.com.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投资者亦……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