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8-19 09:04:35 股吧网页版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业+平台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19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同业+平台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根据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签署的销售服务协议,自 2024 年 8 月 19
日起,中信银行同业+平台开始销售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详细基金信息可参见附表),投资者可通过中信银行同业+平台办理该产品的申(认)购、赎回业务,其他业务的开通情况敬请投资者留意届时公告。

自 2024 年 8 月 19 日起,投资者通过中信银行同业+平台申(认)购本公司旗
下基金,参与中信银行同业+平台费率优惠活动,具体折扣费率以中信银行同业+平台活动为准。基金标准费率请详见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以及本公司发布的最新业务公告,如本公司新增通过中信银行同业+平台销售的基金产品,则自该基金产品开放申(认)购当日起,将同时遵循以上费率调整内容。

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情况:

1、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 citicbank.com

2、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 021-61195566,400-620-8888(免长途通话费)

网址 www.bocifunds.com

附:基金列表

基金代码 基金名称

021732 中银证券鸿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份额)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基金表现的
保证。

投资前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及相关机构不对基金投资收益做出任何承诺或保证。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本次费率调整解释权归中信银行所有,有关费率调整的具体规定如有变化,敬请投资者留意中信银行的有关告知。

特此公告。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九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