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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6-15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国泰上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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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上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 国泰上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 ) 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4】 903 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

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 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为 ETF 联接基金。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

基金托管人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

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 本基金于 2024 年 6 月 18 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本基金的募

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本公司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在募集期限内适当调整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6、 本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为 50 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下同)。基金募集过

程中,募集规模接近、达到或超过 50 亿元时,基金可提前结束募集。

在募集期内任何一天(含第一天),若当日募集截止时间后有效认购申请金额超过 50

亿元,基金管理人将采取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规模的有效控制。当发生末日比例确认时,

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比例确认情况与结果。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

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发生部分确认时,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最终认购申请确认结

果以本基金登记机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募集规模限制。

7、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为本公司直销柜台。 在

募集期间如增加其他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或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列示。

8、投资人在首次认购本基金时,如尚未开立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需按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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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机构的规定,提出开立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开户

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一次性完成,但认购申请的确认须以开户确认成功为前提条件。一

个投资人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人

可免予开户申请。

投资人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

购。

9、 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

缴款。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投资人在募集期

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受理

不得撤销。 投资人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 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

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10、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

担。

1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

况,请详细阅读 2024 年 6 月 15 日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gtfund.com) 等规定网站上的《国

泰上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文件,

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申请表格和了解本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本公告将同时刊登在《上海证券报》。

12、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销售机构外,如增加其他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公

告或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列示。

13、投资人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88、 021-31089000) 或其他销售机

构咨询电话了解认购事宜。

14、本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15、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

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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