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恒生香港上市生物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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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10-30
1华安恒生香港上市生物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 华安恒生香港上市生物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以下
简称“本基金”)的发售已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华安恒生香港上市生物科技指
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 2024〕 829 号) 准
予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 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 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 本基金自 2024 年 11 月 4 日起至 2024 年 11 月 18 日通过直销机构和基
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本公司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
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6、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及其他销售机构。 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
金开户、认购等业务的网点、日期、时间和程序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7、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1,000 万份。
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为 50 亿元人民币(不含募集期利息,下同)。
在募集期内,若预计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本基金募集总规模(不含募
集期间利息,下同)超过 50 亿元人民币,本基金将进行比例配售。未确认部分2
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
行承担。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募集规模限制。
8、 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 本基金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投资者认购
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
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交易平台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
民币 1 元(含认购费,下同),各销售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认购
金额和最低追加认购金额限制;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电子交易平台除外)认购
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
9、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基金管理人股东以外的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 累
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
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
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
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
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的限制
进行调整,具体限制请参见相关公告。
10、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每个投资者仅允许开立
一个本公司基金账户(保险公司多险种开户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开立多个
账户) ,已经开立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免予开户申请。发
售期内各销售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和认购的手续,但认购申请的
确认须以开户确认成功为前提条件。请投资者注意,如同日在不同销售机构申请
开立基金账户,可能导致开户失败。
11、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基金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12、 投资者可阅读刊登在 2024 年 10 月 30 日《上海证券报》 上的《华安恒
生香港上市生物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提示性公告》。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
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同时刊登在 2024 年 10 月 30 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的《华安恒生香港上市生物科技指数型3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
本 公 告 将 同 时 发 布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电 子 披 露 网 站 及 本 公 司 网 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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