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恒生香港上市生物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0-30
华安恒生香港上市生物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目录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3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4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4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2五、基金财产的保管13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16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0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27九、基金收益分配.33十、基金信息披露.33十一、基金费用.35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37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37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38十五、禁止行为40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41十七、违约责任43十八、争议解决方式.44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45二十、其他事项.45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45
鉴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 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 行华安恒生香港上市生物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鉴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 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鉴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华安恒生香港上市生物科技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华安恒生香港上市生物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基金托管人;为明确华安恒生香港上市生物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问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除非另有约定,《华安恒生香港上市生物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QDII)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 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救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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