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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10-09
东方红动力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东方红动力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月九日东方红动力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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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1、 东方红动力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2024 年 5 月 24 日证监许可[2024]837 号文准予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推荐或者保证。
2、 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 021647,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 021648。
4、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登记机构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 基金管理人或东方红资产管理), 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本基金的募集期为 2024 年 10 月 21 日(含) 至 2024 年 11 月 8 日(含)。 基金管理
人有权根据基金募集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募集期, 此类变更适用于所有销
售机构。 基金募集期若延长, 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6、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包括基金管理
人的直销中心和网上交易系统。 代销机构具体名单请见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的基金销售机
构名录。
7、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
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人。
8、 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应使用本公司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若投资者已经开立本公司的开
放式基金账户, 则无须再另行开立基金账户, 直接以此基金账户办理认购申请即可。 未开立
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直销机构、 代销机构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
9、投资者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 如基金合同生效,
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 利息和具体利息折算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0、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用、 申购费用、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
A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费、 申购费, 而不从本类别基金
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费、 申购费, 而是从本类别基
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东方红动力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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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认购、 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11、 在募集期内, 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 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的, 本基
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含认购费, 下同), 通过其他销售机
构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的,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以各销售
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如果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或者出
现变相规避 50%集中度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等认购申请进行部分确认或拒绝接受
该等认购申请。 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12、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不包括利息折算的份额), 最低募集金额为
2 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利息)。
本基金可设置募集规模上限, 如设置, 具体募集规模上限及募集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
届时公告。 若本基金设置募集规模上限, 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规模限制。
13、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
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 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
人自行承担。
14、 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以及开户、 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销售机构咨询。
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 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808 咨询认购事
宜。
15、 在募集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对本基金的销售机构进行
变更或增减, 具体请以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的本基金相关份额的销售机构名录及相关信息
为准。
16、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基金的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7、 本公告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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