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11
招商中证香港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招商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是一家 依照中国 法律合 法成立并 有效存 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 家依照中国 法律合法成 立并有效存续 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 任招商中证 香港科技交 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的基金管理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 任招商中证香港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招商中证香港科技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发起式联 接基金(QDII)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公司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青
成立时间:2002 年 12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1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3199596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葛海蛟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 币存款 ;发放短 期、中 期和长 期贷款 ;办理 结算;办 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 理发行 、代 理 兑付 、承销政 府债券 ;买卖 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 担保; 代理 收 付款 项及代理 保险业 务;提 供保险箱 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 款;外 汇兑 换 ;国 际结算; 同业外 汇拆借 ;外汇票 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 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 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 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 、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招商中证香港科 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订立。
(二)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招商中证香港科技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基金托管人和招商中证香港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 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 人本 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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