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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01 00:00:00 股吧网页版
上银数字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01


上银数字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发售时间:2024 年 7 月 15 日至 2024 年 8 月 2 日

重要提示

1、上银数字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于 2024
年 5 月 14 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4﹞801 号文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
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为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本基金自 2024 年 7 月 15 日至 2024 年 8 月 2 日止,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
直销中心及指定代销机构进行发售。

5、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以下统称为“投资人”或“投资者”)。
6、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运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 3 年,期间份额不能赎回,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7、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本基金管理人基金账户,每个投资者仅允许开立一个本基金管理人基金账户(保险公司多险种开户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开立多个账户)。

8、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合约或其他障碍。投资者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若投资者在不同的销售机构处重复开立基金账户导致认购失败的,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不承担认购失败责任。

9、投资者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0、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认购费)。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募集期间,如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对于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本基金暂不对募集规模设置上限,但本基金管理人可在募集期结束前调整本基金募集规模的限制。募集期内超过募集规模上限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比例确认或其他方式进行确认,具体办法参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11、销售机构(指本公司的直销机构和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 T 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投资者应在 T+2日到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结果,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成交确认情况。

1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规定信息披露媒介的《上银数字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上银数字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及《上银数字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相关文件及本公告同时将发布在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oscam.com.cn),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有关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3、本公司在募集期内还可能增加新的代销机构,投资者可留意本公司官网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21-60231999)进行查询。各代销机构的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详细情况请向各代销机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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