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7-01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建信鑫益9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01

建信鑫益9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建信鑫益9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及其基金份额的发售已经中国证
监会2024年5月11日证监许可【2024】768号文注册募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
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投资人每笔认购/申购/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受最短持有期限制,最短持有期
为90天,最短持有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及之后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以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
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下同)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份额申购确
认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后第90天(即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
的期间。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及最短持有
期到期日之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
管理人无法在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
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4、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6、本基金自2024年7月15日至2024年7月26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
集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

7、本基金销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本基金暂不面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销售
(基金管理人自有资金除外),如未来本基金开放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公开销售或对销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
限定,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金融机构自营账户的具体范围以基金管理人认定为准。本基金增加其他销售机
构销售本基金且销售机构对销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的,其具体销售对象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9、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5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

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调整募集时间,并及时公告,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限。

在募集期内任何一天(含第一天)当日募集截止时间后认购申请金额超过50亿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将采取
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规模的有效控制。

当发生末日比例确认时,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比例确认情况与结果。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由各销售
机构根据其业务规则退还给投资者,请投资者留意资金到账情况,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的计算方法如下:

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50亿元-末日之前有效认购申请金额)/末日有效认购申请金额

投资者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末日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

当发生部分确认时,投资者认购费率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
最低限额的限制。最终认购申请确认结果以本基金登记机构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9、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若已经在本公司开立基金账户的,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
手续。募集期内本基金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10、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付认购款项。其他销售机构
每个基金交易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最低单笔认购金额高于1元的,从
其规定。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网上交易平台每个基金交易账户首次认购金额……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