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05
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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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中证央企红利 5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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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1、 天弘中证央企红利 5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已获中国证监会 2024 年 5 月 14 日证监许可【2024】 792 号文准予注册募集。中
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
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 本基金类型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发
起式。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为 1000 万元人民币。发起式基
金是指,基金管理人在募集基金时,使用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或者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一千万元人民币,且
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发起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指自然日),若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4、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不同的类别。 A 类份额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
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5、本基金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含直销中心和网上直销系统)和其他销售
机构公开发售。
6、 本基金的发售期为 2024 年 6 月 17 日至 2024 年 6 月 28 日。
7、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须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已经有该类账户的投资
者不须另行开立。
8、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9、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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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
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0、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
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披露在本公司网站(www.thfund.com.cn)及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的《天弘中证央企红
利 5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天弘中证央企红利 50 指数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11、在募集期间,如出现增加发售机构的情形,本公司将及时披露基金销售
机构名录或在官网列示。
12、 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并可根据基金
销售情况适当延长、 缩短或调整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13、风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
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
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
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
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
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
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
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
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央企红利 50 指数,编制方案如下:
(1)样本空间
中证全指指数的样本空间中满足以下条件的 A 股和红筹企业发行的存托凭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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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或由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企业;
2)过去一年日均总市值排名在前 80%;
3)过去一年日均成交金额排名在前 80%;
4)过去三年连续现金分红且过去三年股利支付率均值和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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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