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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6-08 11:26:53 股吧网页版
华安法国CAC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6-07

华安法国 CAC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六月

鉴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华安法国 CAC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
起式联接基金(QDII)的基金管理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华安法国 CAC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 888 号 B 楼 2118 室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设立日期:1998 年 6 月 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葛海蛟

成立时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
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
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
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
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
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
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
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
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2 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
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华安法国 CAC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订立。
(二)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华安法国 CAC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基金托管人和华安法国 CAC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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