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28
天弘月月兴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3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5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6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1
五、 基金财产的保管 ......12
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15
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9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24
九、 基金收益分配 ......30
十、 基金信息披露 ......31
十一、 基金费用 ......33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36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37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38
十五、 禁止行为 ......41
十六、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42
十七、 违约责任 ......44
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 ......45
十九、 托管协议的效力 ......46
二十、 其他事项 ......47
二十一、 托管协议的签订 ......48
鉴于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天弘月月兴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天弘月月兴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天弘月月兴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天弘月月兴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天弘月月兴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 3678 号宝风大厦 23 层
法定代表人:韩歆毅
设立日期:2004 年 11 月 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6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5.143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平安银行)
注册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23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日期:1987 年 12 月 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405,918,198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刘华栋
联系电话:(0755) 2216 6388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贷、结算、汇兑业务;人民币票据承兑和贴现;各项信托业务;经监管机构批准发行或买卖人民币有价证券;外汇存款、汇款;境内境外借款;在境内境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贸易、非贸易结算;外币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放款;代客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
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黄金进口业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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