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5-24 02:15:39 股吧网页版
华夏中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23


华夏中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 华夏中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已获中国证监会2024年4月25日证监许可[2024]686号 文准予注册。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ETF联接基金。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登记机构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基金托管人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 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本基金自2024年5月27日起至2024年6月7日(含)通过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公开发售,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参见本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后续发布的相 关公告,各销售机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其各自规定为准。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 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本公司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 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合理 调整发售期并公告。

6、本基金首次募集总规模上限为人民币80亿元(即确认的有效认购金额, 不含募集期利息),采取“末日比例确认” 的方式对上述规模限制进行控制。

7、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的直销机构和本公司指定的发
售代理机构。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开户、认购等业务的网点、日期、时 间和程序等事项参照各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8、投资者在首次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规定,提出开立 本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 资者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免予 申请开立基金账户。

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 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方面的障碍。 投资者已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 文件如已过有效期,请及时办理相关更新手续,以免影响认购。投资者在认购时 还应遵守销售机构有关反洗钱的相关要求,配合提供必要的客户身份信息与资 料。

9、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或其他条件的不同,将 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的,称 为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前后端认购/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 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10、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 本基金每份A类、C类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均为
1.00元,认购价格均为1.00元。 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但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本基金发售规模控制方案的规定。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认购本基金A类或C类基金份额的每次认购金额均不得低于1.00元(含认购费), 通过其他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或C类基金份额的每次最低认购金额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销售机构可调整每次最低认购金额并进行公告。 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 投资者在认购时须注意选择相应的份额类别,正确填写拟认购基金份额的代码。

11、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销售网点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
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 申请是否成功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其办理认购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份额发售机构不承担对确认结果的通知义务,投资者本人应主动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结果。

1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 投资者欲了解本
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华夏中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及本公告将同时刊登在本公司网站。投资者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及各发售代理机构客户服务电话。

13、风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