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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17 09:04:33 股吧网页版
国联安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17


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契约

基金发起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00年10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以下简称“本《基金契约》”或“《基金契约》”)。

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契约》签定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本《基金契约》所发行的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和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由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发起设立,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该批准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亦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
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将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契约之外披露的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本基金契约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本基金契约的规定为准。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释 义

本基金契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契约 、《基金契 指《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及对本契约的任何修
约》: 订和补充

《暂行办法》: 指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并施行的《证券投资基
金管理暂行办法》

《试点办法》: 指2000年10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流动性管理规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定》: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
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本《基金契约》所设立的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一份公开披露本
基金设立、管理人及托管人、销售机构及有关中介机构、基
金认购安排、基金成立、基金日常申购及赎回、基金非交易
过户、基金管理、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基金持有人权利义
务及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投资、基金费用及税收、基金资
产及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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