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7-03 00:00:00 股吧网页版
鹏华中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03

鹏华中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1
二、 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2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3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9
五、 基金财产保管......10
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13
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6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19
九、 基金收益分配......24
十、 基金信息披露......24
十一、 基金费用 ......26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28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29
十四、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9
十五、 禁止行为 ......29
十六、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30
十七、 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31
十八、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32
十九、 托管协议的效力......32
二十、 托管协议的签订......32

鉴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华基金”)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鹏华基金为鹏华中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信证券为鹏华中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鹏华中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成立时间:1998 年 12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1998]31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成立时间:1995 年 10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国家工商总局

批准设立文号:100000000018305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14,820,546,829 元人民币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关于核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044 号)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限山东省、河南省、浙江省天台县、浙江省苍南县以外区域);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委托投资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证券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和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存续期间:无限期

二、 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