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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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华安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的发售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华安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指数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4〕 490 号)准予注册。中
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
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本基金于 2024 年 10 月 9 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本公司也可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6、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为华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在募集期间如增加其他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或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列示。
7、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1,000 万份。
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为 30 亿元人民币(不含募集期利息,下同)。
在募集期内,若预计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本基金募集总规模(不含募
集期间利息,下同)超过 30 亿元人民币,本基金将进行比例配售。未确认部分
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
行承担。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募集规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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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本基金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者认购
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投
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
9、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基金管理人股东以外的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 累
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
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
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
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
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10、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每个投资者仅允许开立
一个本公司基金账户(保险公司多险种开户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开立多个
账户),已经开立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免予开户申请。发
售期内各销售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和认购的手续,但认购申请的
确认须以开户确认成功为前提条件。请投资者注意,如同日在不同销售机构申请
开立基金账户,可能导致开户失败。
11、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基金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12、投资者可阅读刊登在 2024 年 9 月 24 日《上海证券报》上的《华安中
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提
示性公告》。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
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同时刊登在 2024 年 9 月 24 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的《华安中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指数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
将同时发布在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
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了解本公司的详细情况和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13、对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8850099)垂询认购事宜。
14、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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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
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投资组合的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流动性
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基金财产投资运营过程中的增值税风
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
险及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为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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