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10
摩根瑞欣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2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2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7
四、基金财产保管......8
五、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11
六、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4
七、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19
八、基金收益分配......22
九、信息披露......23
十、基金费用......25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26
十二、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26
十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27
十四、禁止行为......29
十五、反腐败及商业贿赂条款......30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31
十七、违约责任......32
十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33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和文本......33
二十、其他事项......34
摩根瑞欣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 42 层和 43 层
法定代表人:王琼慧
成立时间:2004 年 5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56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 亿元
经营期限: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人(或“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张为忠
成立日期:1992 年 10 月 19 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 293.52 亿元人民币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摩根瑞欣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二)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五)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也不投资于信用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基金合同》已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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