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3-28 00:00:00 股吧网页版
长江9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3-28

长江9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三月

【重要提示】

1、长江9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
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2024年2月7日证监许可 [2024]283号文准予
募集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2、本基金类别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
式。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90天的最短持有期。 在最短持有期
内,该份基金份额不办理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 每份基金份额自最短
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可以办理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 对于每份
基金份额, 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对认购份额而
言)、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
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后的第90天。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
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3、本基金的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均为长江证券(上海)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本基金自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22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直
销柜台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销售机构面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基
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销售机构详见本公告 “七、(三) 份额发售机
构” 。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本
公司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
间,并及时公告。

5、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
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暂不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 (基金管理人自有资金除外)
销售, 如未来本基金开放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公开发售或对发售对
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金融机构自营账
户的具体范围以基金管理人认定为准。

6、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单日认购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个人投
资者、公募资管产品及基金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投资的情况除外)。 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单一投资者单日认购金额上
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7、投资人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 基金募集期内
本公司和本公司委托的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均可为投资人办理
基金账户开立手续。 投资人在办理基金账户开户手续时可同时办理
认购申请,但认购申请的确认须以开户确认成功为前提条件。 一个投
资人只能开立和使用本公司的一个基金账户; 已经开立本公司基金
账户的投资人无须重复开户。

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 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
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方面的障碍。 投资者已提交的
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如已过有效期,请及时办理相关更新手续,
以免影响认购。 投资人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
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8、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35亿元人民币(不包括认购资金
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募集期内任何一日(T日,含首日)日终,若本基金A类份额和C 类份额的有效认购总金额达到或超过35亿元人民币 (不包括认购资 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基金管理人将于T+1日公告本基金提前 结束募集,并自T+1日(含)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募集期内任何一日(T日,含首日)日终,若本基金A类份额和C 类份额的有效认购总金额超过35亿元人民币 (不包括认购资金在募 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基金管理人将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募 集规模的有效控制,具体方式详见本公告“二、募集方式与相……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