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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22 11:13:04 股吧网页版
泰信添安增利九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22

泰信添安增利九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1
重要提示:
1、 泰信添安增利九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4】 95 号文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
集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推荐或者
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 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投资者可在每个开放日进行申购;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九个月的最短持有
期。 最短持有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 下同) 或基金份额申购
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 下同) 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
而言, 下同) 起(即最短持有期起始日), 至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份额申购确
认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起九个月的月度对应日(不含该月度对应日)。
如无此对应日期或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在每份基金份
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 该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
务; 自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申请办理赎回及转
换转出业务。 基金份额在最短持有期内不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因红利再投
资所生成的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按照基金合同的“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章节的
约定另行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基
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的,
该基金份额自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
一个工作日可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3、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 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本基金自 2024 年 5 月 27 日起至 2024 年 6 月 14 日止将通过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销售机构(包括泰信直销网点和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基金销售机构) 公
开发售。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募集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本基金的募集期限或调整
基金的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
月。
5、 本基金募集对象包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
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2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6、 在本基金的募集达到备案条件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视募集情况提前
结束募集。
7、 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 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一个投资者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 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
购, 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已经持有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
者到非原开户机构办理认购的, 不需再次开立基金账户, 可凭本公司基金账号到
非原开户机构办理账户登记, 然后再认购本基金。
8、 在募集期内, 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不含
网上直销系统) 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5 万元(含认购费、 下同),
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 万元。 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基金销售
机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 元, 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
币 1 元。 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
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方式,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投资者
重复认购, A 类基金份额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认购申请一
经销售机构受理不可以撤销。
在募集期内, 投资者可多次认购, 但单一投资者在募集期间最终累计确认的
认购份额需低于成立时基金总份额的 50%, 也不得通过一致行动人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
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
要求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 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
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折成基金份额, 归投资者所有。 利息的
计算和折算的基金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计算结果为准。
9、 本基金的销售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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