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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8-27
关于鹏扬国证财富管理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鹏扬国证财富管理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现将鹏扬国证财富管理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以通讯方式组织召开了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了《关于终止鹏扬国证财富管理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表决时间
自 2024 年 7 月 30 日起至 2024 年 8 月 23 日 17:00 止,计票时间为 2024 年 8 月 26 日。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工作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本基金托管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经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本次会议投票的情况如下:
截至权益登记日 2024 年 7 月 26 日本基金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总数为 20,705,102.99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共计 10,648,493.25 份,占本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1.43%,达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本次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对应的基金份额共计10,648,493.25 份,表决结果为:10,648,493.25 份基金份额同意,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 100%;0 份基金份额反对,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 0%;0 份基金份额弃权,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 0%。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达到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运作办法》、《基金合同》的约定,经本基金托管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 1 万元由基金资产列支,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律师费不列入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
决通过之日起生效”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2024 年 8 月 26 日起生效,基
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履行备案手续。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内容如下: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同意终止本基金基金合同,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终止基金合同的有关具体事宜。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实施情况
(一)决议生效后相关业务办理情况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日即 2024 年 8 月 27 日为本基金最后运作日,自
决议生效并公告后的下一日起即 2024 年 8 月 28 日起,本基金将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进
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后,本基金终止办理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赎回和转换等业务,不再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并豁免相关投资比例限制。
(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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