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优享进取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Y份额)开放日常申赎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12-08
建信优享进取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Y 份额)开放日常申赎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3 年 12 月 8 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建信优享进取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
基金简称 建信优享进取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发起(FOF)
基金主代码 016849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2 年 12 月 21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建信优享进取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
公告依据 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建信优享进取养
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
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申购起始日 2023 年 12 月 8 日
赎回起始日 2028 年 12 月 8 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23 年 12 月 8 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建信优享进取养老目标五年 建信优享进取养老目标五年
持有期混合发起(FOF)A 持有期混合发起(FOF)Y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16849 020188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 不适用 是
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
注:(1)本基金为养老目标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公司 2023 年 12 月 8 日发布的《关于建信优享进取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
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增加个人养老金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自
2023 年 12 月 8 日起本基金增加 Y 类基金份额。增加 Y 类基金份额后,本基金将设 A 类基金份额
和 Y 类基金份额两个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原有份额调整为 A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投资者可以自主选择 A 类基金份额或 Y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目前已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其基金账户中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全部自动转换为 A 类基金份额。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 Y 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常申赎和定投业务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或本基金 A 类份额的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及以往公告等文件。
(3)本基金 Y 类基金份额对投资人的最短持有期限做出限制,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而言,最短持有期限为 5 年。即投资人的每笔申购申请确认的基金份额需在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 5 年后的对应日(如为非工作日或该公历年不存在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起方可以赎回。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对于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基金份额,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且基金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评论该主题
帖子不见了!怎么办?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