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16-11-11 07:45:41 股吧网页版
关于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位数变更及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6-11-11

关于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位数变更及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更好的满足基金份额持有人需求,提高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精确度,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对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确度进行调整,由保留至小数点后3位修改为保留至小数点后4位,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进行相应的修改。

具体修订如下:

一、《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如下:

章节原基金合同修改后的基金合同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四、估值程序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

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

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第二十五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七、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2、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

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

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如下:

章节原托管协议修改后的托管协议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

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订对基金的投资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此次修订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自2016年11月14日起生效。

三、根据上述变更事项,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对招募说明书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投资人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gtfund.com)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话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88)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11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基金吧/财富号/股吧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