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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03-23 12:00:00 股吧网页版
国泰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修改对照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8-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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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一、前言
(一) 订立《国泰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
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货
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
关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有关问题的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
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特别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
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有关问题的规定》”)、《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
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
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
二、释义 新增内容如下: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
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
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
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
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特殊情形或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新增内容如下:
3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
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
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3.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
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
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
偏离度为负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
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
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
大化的情形除外。
3.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的情形
时;
(2)发生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
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且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
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
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
负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
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
4
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
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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