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7-18
合同编号:SXDB-BZ[2016]0009号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
保证合同
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39楼
法定代表人:唐建光
营业执照注册号:310000000060090
电话:021-31081600 传真:021-31081927 邮编:200082
保证人: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证人”)
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3幢
法定代表人:李卫东
营业执照注册号:500000000004479
电话:023-63567300 传真:023-63567290 邮编:401121
2
鉴于: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和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
称“本基金”)转入第6个保本期的相关规则公告约定了基金管理人
对保证受益人在第6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净额承担
保本义务(注:1、“保证受益人”为本基金第6个保本期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即在第5个保本期转入第6个保本期的过渡期限
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并且在第6个保本期内一直持有前述基金份额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的投资者以及由
本基金第5个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第6个保本期并且在第6个保本期
内一直持有前述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
金份额)的持有人。2、“第6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
净额”是指在第5个保本期转入第6个保本期的过渡期限定期限内进
行过渡期申购的投资者申购并在第6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以及由本基金第5个保本期默认选择转
入第6个保本期的持有人所持有并在第6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投资净额为本基金的保本金额,在第
6个保本期内赎回或转换转出的部分,不计入第6个保本期的投资净
额。折算日是指第6个保本期开始日的前一个工作日)。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3
《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基 金
管理人和保证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
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保证合同》)。保
证人就本基金第6个保本期内基金管理人对保证受益人在第6个保本
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净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
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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