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19-04-20 13:44:24 天天基金Android版
老人无儿无女生前由侄女照顾, 去世后70%房产却归国有? 第一财经 17小时前
老人无儿无女生前由侄女照顾, 去世后70%房产却归国有?
第一财经
17小时前
无儿无女的老人去世了,谁能继承财产?无主遗产收归国有究竟合不合理?
近日,因无继承和受遗赠人,深圳罗湖一无主房产70%产权被法院判定收归国有,此举引发舆论关注,并且带来了有关法、理、情三者的争论。
据深圳晚报报道,深圳一孤寡老人膝下无儿无女,但侄女一直照顾他直至去世。蔡某某生前签订过一份拆迁赔偿协议,拥有一套回迁房,但房子在蔡某某去世后才建成。由于老人家生前没有留下遗嘱,这套房也就成了“无主房”。
于是,侄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配该房产的份额。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考虑到老人侄女对老人生前尽了扶助义务,并为他办理丧葬事宜,判定侄女获得回迁房30%的房产份额,剩余70%的房产份额归国家所有。
70%收归国有,确实有法可依。
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继承人只能是“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法定继承不包括亲戚,比如本案的老人侄女。“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向澎湃新闻解释。而现行《继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也就是说,因无继承和受遗赠人,遗产即可依法收归国有。按此理解,老人生前若没有指定受遗赠人,遗产属于“无继承”,在法律上应归国家所有。
但同时,根据《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也就是说,本案侄女分得30%房产,是因抚养之故,而非继承所得。
但为什么这个判决仍然在社交媒体引发舆论热议?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力争分析,单纯从法律角度上看无漏洞,上述判定并未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但社会效果不佳。“从民众朴素情感来看,会认为侄女为老人养老送终,让其安度晚年,理应多分遗产,但最后只是得了小部分遗产。”李力争表示,这一判决容易让人感觉“尽了赡养义务,却未得到应有的回报”。
新京报评论指出,由于我国继承法是上世纪80年代的产物,当时一个家庭往往成员很多,很少会出现无人继承的情形,所以这起个案显得比较特殊。归国家所有,只不过是一个法律上兜底性条款。
但如今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和民众观念的转变,我国家庭规模不断缩小,甚至出现了“丁克”“失独”等家庭,非法定继承人照料、赡养无子女老人继承的现象也开始变得常见,基于此,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建议修改继承法,扩大继承人主体,容纳更多的亲戚来继承,“对于公民财产,除非有捐赠给国家的意思,尽量不要随便收归国有”。
“目前的规定还太过狭窄,只有第一、二顺位,可以考虑扩大至侄女、外甥女这一层级。”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爱武也这样呼吁。
因为目前现实生活中,没有子女的老人多会受到侄儿、侄女、堂弟、表姐等非法定继承人在生活上的照顾甚至是扶养。若能给予这些照顾老人的亲属以继承权,也许他们对于老人的照顾也会更好。
同时,也有律师提醒,不要认为生前立遗嘱不吉利,为了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为了避免身后财产起纷争,立合法有效的遗嘱是必须的。
(资料来源:澎湃新闻 、新京报评论、深圳晚报、沈阳晚报、每日经济新闻)

郑重声明:用户在基金吧/财富号/股吧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发表于 2019-04-20 13:49:01
信息公开!
一假人就是人渣,自从你入住医院以后,贵单位的打印纸再也没有出现过失窃事件了!
你就安心养病吧! 打印纸值不了多少钱!
哈哈哈!
另外,自从你入住医院以来,贵单位再也没有人在女同事面说黄段子了!
哈哈哈!
还有,你入住医院后,你的某同事无意中谈起读高一时你非礼同班女生多名之丑事!
由此看来,你打小就不是好东西!
哈哈哈!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