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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3-25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摩根士丹利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3-25

摩根士丹利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4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5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6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2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13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17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21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8
九、基金收益分配...... 34
十、基金信息披露...... 36
十一、基金费用...... 38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41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42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43
十五、禁止行为...... 46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48
十七、违约责任...... 50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51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52
二十、其他事项...... 53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54

鉴于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摩根士丹利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拟担任摩根士丹利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摩根士丹利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摩根士丹利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摩根士丹利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17 层01-04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 17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王鸿嫔

成立日期:2003 年 3 月 1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3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60,000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杭州银行)

注册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310003

法定代表人: 宋剑斌

成立日期:1996 年 9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6]46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证监许可[2014]337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5,930,200,432 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经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的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摩根士丹利恒利债券型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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