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3-09
鑫元鑫选安悦 3 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
基金(FOF)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5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3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14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8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21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4
九、基金收益分配 ......31
十、基金信息披露 ......33
十一、基金费用 ......35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37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38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39
十五、禁止行为 ......42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43
十七、违约责任 ......45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47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48
二十、其他事项 ......49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50
鉴于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拟募集鑫元鑫选安悦 3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鉴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鑫元鑫选安悦 3 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管理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鑫元鑫选安悦3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承诺其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35 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8﹞164 号)等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将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不会违反任何前述规定;承诺投资的资金去向不涉及洗钱、恐怖融资和逃税等行为;承诺向基金托管人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提供真实有效的业务性质与股权或者控制权结构、提供产品受益所有人的信息和资料,并在知悉产品受益所有人发生变化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并按基金托管人要求完成更新;承诺积极履行反洗钱职责,不借助本业务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基金管理人承诺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方均不属于联合国及相关国家、组织、机构发布且得到我国承认的制裁名单,及中国政府部门或有权机关发布的涉恐及反洗钱相关风险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不位于被联合国及相关国家、组织、机构制裁且得到我国承认的国家和地区;
基金管理人承诺,其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适用的现行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了个人信息处理者应承担的义务。对于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自然人个人信息,其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了必需的手续,并已取得了自然人的同意或者授权。
基金托管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协议项下部分或全部运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保管、账户管理、资金划转、会计核算、投资监督、托管报告等)交由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处理,并对其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本协议项下的托(保)管业务运营承接行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负责本协议项下资产保管、账户管理、资金划转、会计核算、投资监督、托管报告等运营事项;
为明确鑫元鑫选安悦 3 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鑫元鑫选安悦 3 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中定义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
名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 909号 1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 909 号 12层
法定代表人:龙艺
成立时间:2013 年 8 月……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