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28
发售公告
天弘悦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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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1、 天弘悦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募集已获中国证
监会 2023 年 9 月 11 日证监许可【2023】 2110 号文注册募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
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
保证。
2、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 ) ,基金托管人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4、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用、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
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
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
费用的基金份额,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
金份额。
5、 本基金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含直销中心和网上直销系统)和其他销售机
构公开发售。
6、本基金的发售期为自 2024 年 1 月 8 日至 2024 年 1 月 19 日止。
7、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 须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已经有该类账户的投资者
不须另行开立。
8、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
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
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
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9、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0、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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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
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1、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
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披露在本公司网址(www.thfund.com.cn)及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址(http://eid.csrc.gov.cn/fund)的《天弘悦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天弘悦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在募集期间,如出现增加发售机构的情形, 本公司将及时披露基金销售
机构名录或在官网列示。
13、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并可根据基金
销售情况适当延长、 缩短、调整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14、风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
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
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
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
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
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
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并非保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并不能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不会产生亏损。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
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
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
定风险。
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投资可能面临
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此特别提示投资者:本基金存在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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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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