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3-09-01 07:29:21 股吧网页版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海富通国策导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设基金份额并修改法律文件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9-01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海富通国策导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增设基金份额并修改法律文件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人的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海富通国策导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作为海富通国策导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自2023年9月1日起对旗下海富通国策导向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增设C类、D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海富通国策导向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的相关条款。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
下:

一、增设C类、D类基金份额类别的相关费用

自2023年9月1日起,本基金增设C类、D类基金份额,原有基金份额全部转换为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投资人申购
时可以自主选择A类基金份额(即本基金原基金份额转换而来)或C类、D类基金份额(拟增设
的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在2023年9月1日前(含2023年9月1日)已持有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其基金账户中保留的本基金原基金份额余额将自动划归为A类基金
份额,对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继续持有、赎回或转换等无任何改变,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

本次增设基金份额类别后,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
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C类、D类基金份额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C类、D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2、赎回费用

本基金C类、D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用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
设定。具体如下:

业务类型 持有期 费率 归入基金财产比例

7日以下 1.50% 100%

赎回 7日(含)以上,30日以下 0.50% 100%

30日(含)以上 0% -

赎回费用由赎回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该类基金
份额时收取。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
份额财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D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D类基金份额财产
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

二、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本基金A类、C类和D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基金简称:海富通国策导向混合A,基金
代码:519033;海富通国策导向混合C,基金代码:019299;海富通国策导向混合D,基金代码:
019300)。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总数。

三、《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

因增设C类、D类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信息更新、本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及完善表述,本公
司就《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上述修订对
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公司已就
修订内容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重要提示

1、本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修订系因增设C类、D类基金份额等事宜而作出,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2、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内容,本公司将同时对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的相关内容进行更新,修订内容要点详见附件。上述修订内容自2023
年9月1日起生效。

3、本基金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全文于2023年9月1日在本基金管……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