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9-25
泰康中证 10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泰康中证 10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 年 9 月泰康中证 10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I
重要提示
1、 泰康中证 10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募集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2023 年 8 月 11
日证监许可[2023]1761 号文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其对本基
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2、本基金类别为股票型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 开放式。
3、本基金的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为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银行”)。
4、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 本基金将自 2023 年 10 月 9 日至 2023 年 10 月 24 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
的销售机构(具体办理业务时间见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或拨打客服电话咨询)
公开发售。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
及时公告。
6、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直销机构为本公司,
包括直销中心柜台及基金直销电子交易系统(含网上交易、基金管理人手机客户
端交易、“tkfunds”微信公众号以及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的其他电子交易系统)。
其他销售机构详见“六、本次募集当事人及中介机构”下“(三)销售机构”。
7、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本基金指定销售网点同
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8、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者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
9、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有,其中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0、 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电子交易系统(包括网上交易系统、基金管理人泰康中证 10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II
手机客户端、基金管理人微信公众号以及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的其他电子交易系
统)或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认购 A 类基金份额或 C 类基金份额的,单个基金账
户首笔最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下同)为 1 元,追加认购每笔最低金额为 1 元。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认购 A 类基金份额或 C 类基金份额的,
单个基金账户首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00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基金管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如本基金单一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
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
的 50%,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
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人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
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
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11、募集规模限制:
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为 30 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并采用末日比
例确认的方式实现募集规模的有效控制。本基金在募集期内任何一天如果募集规
模达到或者超过 30 亿元的,本基金即结束募集,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具体规模控制方案详见本公告“第一部分(七)募集规
模限制方案”。
12、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投资者在 T 日
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可在 T+2 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确
认情况。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
的份额。
1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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