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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8-25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摩根纳斯达克1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8-25

摩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QDII)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1.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2
2.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3
3. 基金托管人的受托职责和托管职责......4
4.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5
5.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5
6. 基金财产的保管 ...... 16
7. 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20
8.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24
9.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8
10. 基金收益分配...... 33
11. 基金信息披露...... 35
12. 公司行为...... 37
13. 基金费用...... 38
14.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 41
15.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42
16.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43
17. 禁止行为...... 46
18.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8
19. 违约责任...... 50
20. 争议解决方式...... 52
21. 托管协议的效力...... 53
22. 其他事项...... 54
23. 托管协议的签订...... 56

鉴于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摩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鉴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商业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拟担任摩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基金管理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摩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摩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摩根纳斯达克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1.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以下或称“管理人”)

名称: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25 层

法定代表人:王琼慧

成立时间:2004 年 5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56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 亿元

经营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以下或称“托管人”)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成立时间: 1992 年 10 月 19 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293.52 亿元

存续期间:永久存续

2.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托管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称“《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基金合同》订立。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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